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十条 专员办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档案,均由办公室负责归档管理,各处室和个人不得保存任何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审查、审核等资料以及由业务处室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资料(检查方案、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报告、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检查工作总结、请示和反映、整改建议、移送处理建议书、典型案例以及信息反馈等),由各处室承办人员及时整理,装订完毕,一个月内统一交办公室归档、立卷,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我办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