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处(室)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推诿、扯皮,避免“文来文往”。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本办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三条 依据财政监督部门职权,我办就有关业务问题可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行文,也可向市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

  第十四条 我办可就有关业务问题,向国务院各部门设在甘肃的机构行文。

  第十五条 我办可以与甘肃省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国务院各部门设在甘肃的机构联合行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