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处(室)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推诿、扯皮,避免“文来文往”。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本办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三条 依据财政监督部门职权,我办就有关业务问题可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行文,也可向市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
第十四条 我办可就有关业务问题,向国务院各部门设在甘肃的机构行文。
第十五条 我办可以与甘肃省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国务院各部门设在甘肃的机构联合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