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8]43号)
机关党委、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办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现将《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主要载体,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安全、不泄密。
第六条 办公室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处(室)要大力推行微机应用,逐步改善办文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