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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8〕2号)


机关党委、各处室:

  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已印发,经领导班子研究,并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办差旅费报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执行。

  伙食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 不实行包干办法,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公杂费(交通费和电话费补助)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原移动电话费补助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住宿费暂按原标准执行;专员办自行安排食宿的出差,住宿费按新标准如实报销。

  二、实行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出差之前要填制《专员办职工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人数、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出差。专项审核、审批确需出差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专项检查出差经处内研究、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专员会议审批;其他情况的出差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一把手”审批。

  三、出差工作小组或个人,在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和游览活动,要据实交纳接待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对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差旅费补助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领导在安排外出任务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一方面注意把握职工出差时间大体平衡,另一方面安排好职工的休息和休假,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

  五、有关出差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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