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8〕46号)
甘肃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正确,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的规定,制定了《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正确,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员办开展审核工作,应遵循规范、效率、服务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审核程序,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出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报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补贴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年底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后,甘肃专员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