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财政厅、卫生厅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后,甘肃专员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再受理。
第五条 甘肃专员办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申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审核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甘肃专员办受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后,审核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审核认定意见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甘肃省财政厅、卫生厅。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在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后,在保证申报资料完整、及时、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出具对申报中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八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认定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数据的调整应注明原因,经处领导复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认定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须附以下材料:
(一)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卫生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表;
(三)省级汇总的申请年度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表;
(四)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
(五)财政部、卫生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地方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等;
(六)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对申请中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