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独立评估单位。
第二章 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独立评估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审批独立评估工作大纲;协调和处理独立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独立评估单位开展工作;组织考核独立评估工作。
第九条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独立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配合开展独立评估工作;协调处理独立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和检查落实独立评估整改意见。
第十条 移民安置实施主体单位主要配合独立评估单位开展独立评估工作;协调和处理独立评估工作中的问题;负责落实独立评估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参与对独立评估工作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参与独立评估工作大纲的审查;向独立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协调处理独立评估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和确定独立评估改进意见的处理措施;参与独立评估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所涉及的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向独立评估单位提供独立评估工作所需资料。
第三章 独立评估工作内容和指标
第十三条 独立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区域。
第十四条 独立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恢复,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功能恢复,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移民安置规划实现程度和安置效果等。
第十五条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移民居住条件、基础设施配置、社会服务设施、就业、收入、资源配置、移民对安置的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 城市集镇的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规模、基础设施配置、服务范围、功能恢复程度、区域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