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 精心安排政府制度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特区省会城市的立法优势,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以强化省会中心城市功能为重点,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将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作为政府立法的重点。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有关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城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创新政府制度建设理念,使立法更加体现民生,更具包容性,实现从注重经济立法向更加关注民生立法的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的转变。
7. 切实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研究建立立法项目库制度。立法项目应当经充分的前期论证和专家评审后,方能列入立法项目库,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编入当年立法计划。创新立法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专家集智、公众参与”一体化的政府立法新思路,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制部门和专家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规章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选取关系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政府规章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
8.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不得向市政府提交内容违法或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草案。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未经法制部门法律审核确认的,不得签发。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负责起草或实施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1年提出有效或修改的意见,重新确定有效期。
9.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加强日常督查和定期通报,各区、各部门每半年要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一次发文目录,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半年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10. 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对规章每隔5年、对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