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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合法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四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七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为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心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我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经营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合法合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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