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金司开业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有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处理的;
(三)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
(一)变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因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