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1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
(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
(八)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
第九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拟设地金融发展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股东基本情况。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股东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证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股份比例、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出资人(不含自然人)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