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10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
(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