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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确定并执行民政部提出的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将按照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照民政部审定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省财政补助金额。各州(市)要安排本级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受艾滋病影响等特殊困难儿童纳入关注和工作范围。
  (五)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地要紧紧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机遇,努力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功能。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加快建设儿童福利机构并努力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稳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健全完善职称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认真落实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学设置包括儿童福利院在内的民政事业单位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辐射作用,为社区孤残儿童服务。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要给予通关便利。
  (六)保障孤儿医疗康复需求。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的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常见传染病进行疫情监测,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组织开展好感染孤儿治疗关怀、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工作。医疗保健机构要定期了解本地区孤儿的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开展健康体检服务。认真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偿方案的政策衔接,全面提高农村儿童部分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逐步提高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孤儿医疗康复经济负担。进一步推进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为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参合人员得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服务提供便利。
  (七)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特别是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学校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免费满足孤儿上学需求。有关学校要加强孤儿心理辅导和教育,针对孤儿学业程度,加强个别辅导,从生活细微之处关怀孤儿。将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延伸对成年孤儿的扶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学校应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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