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务会计报表(指月度快报表、年报等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
(二)三处受理售电企业代征的后扶基金申报材料后,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实行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办领导三级复核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三处将审核无误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一处,由一处于每月15日前根据审核结果向售电企业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售电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当日,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后退我办。
(四)一处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由三处交至售电企业,第1联、第5联由一处留存。
第六条 售电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征缴期限和征缴标准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扶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我办应责令其足额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对于擅自改变后扶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
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后扶基金的日常管理。
(一)后扶基金的台账管理和信息核对
1、一处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建立全面详细的监缴基础资料库。
2、一处负责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并于每月18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国库司、监督检查局报送《大中型水库后扶基金征缴月报表》(见附表2)。
3、一处负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已认证后的票据不得与其他专员办调剂使用。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