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006号)
各处室:
为做好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办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的操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 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事处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征收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办对后扶基金征收管理的操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 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我办负责对本市具有售电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售电企业)代征的后扶基金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条 后扶基金的征收范围是售电企业在本市(区、县)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网间电量、卡售电量等免征电量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第四条 后扶基金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实行直接缴库方式,由我办负责就地征收,缴入财政部为我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条 后扶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一)售电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三处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扶基金, 三处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售电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具体报送以下资料:
1.大中型水库后扶基金申报缴纳表(见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