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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在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的规定,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为做好中央在沪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收益的解缴工作已经授权专员办负责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的收入征缴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我办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收入征收范围及缴库方式
  中央在沪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在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后取得的收益,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监缴管理
  1、(一)职责分工。按照我办此项非税收入监缴遵循“一门式”服务监管服务原则模式,一处作为收入监管牵头处,负责土地收益解缴的票据管理、收入对账、建立基础数据台账以及对外沟通全面信息协调等;;其他业务处作为日常管理主管处,负责收集与管辖监管单位日常沟通信息、检查督促检查土地收益收入按及时入库、保管基础资料等保管。
  2、(二)申报缴纳。各中央在沪单位发生上述土地收益收入时,日常管理处应要求各中央在沪行政事业单位向我办主管处进行申报,同时要求提交以下有关资料。资料包括: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申请表(附表一);2、财务会计报表;3.、其他有关资料。主管处根据文件精神审核无误后,应将相关资料提供提交给一处,由一处开具《一般缴款书》,交与缴纳单位。缴纳单位收到《一般缴款书》后的3日内,应于3当日内将款项缴入国库。一处在开具票据时后,要应将主管处审核的收入金额当前土地收益应缴数计入台账,;主管日常管理处做好则应保存申报单位提交的完整资料的保管工作。
  3、(三)收入对账。一处每月负责与国库的进行对账工作。发现国库返还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传递给主管处保存,第五联留存在一处,并据此销账。月末如存在土地收益未入库情况问题,应及时通知日常管理主管处,由日常管理主管处向收入缴纳单位进行催缴。在国库将“一般缴款书” 返还我办后,一处使应将其中的第四联留日常管理处保存,第五联则留存在本处,并据此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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