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交叉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20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及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财库[2004]16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提高银行账户管理的工作质量。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实行交叉审核。现将《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交叉审核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交叉审核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及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财库[2004]162号)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交叉审核的范围
根据财库[2002]48号、财库[2004]1号、财库[2006]96号和财库[2006]97号文的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分别实施现场年检和非现场年检,现场年检由分管处实施,非现场年检在各处之间,实施交叉非现场年检审核,每年由办领导确定具体交叉审核处。
二、交叉审核程序
(一)基层预算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办各分管处报送年检资料,各分管处在收到基层预算单位报送年检资料后,先由专人负责将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有关电子文档交牵头处进行电子数据录入核对;由牵头处在《××年度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附表一)填写电子数据核对情况,交各分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