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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建立全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台账,负责与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对账,与办内各处定期对账。
  (四)建立全办中央财政支出监管信息库,负责全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管情况的汇总、协调。
  (五)组织和指导职能处开展调查、检查及分析工作。
  三、职能处工作职责
  (一)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分工内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台账,定期与牵头处对账,及时发送监管通知,根据有关单位报备情况和掌握的信息,更新监管信息。
  (二)加强与牵头处的沟通协调,按照牵头处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管信息上网工作。加强与上海市财政局具体分管处、发改委等综合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正常的信息传递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三)加强调查。按牵头处要求开展调查,促进资金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促进资金使用单位规范使用资金,同时,为深入检查提供线索。
  (四)开展检查。根据财政部要求和调查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开展检查,纠正违规违纪问题。
  (五)做好监管分析。开展分工内的专项转移支出监管分析工作,反映专项转移支出管理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成果,提出工作建议。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职能处要明确分管处长,确定项目监管责任人,将项目落实到人。
  (二)我办收到的财政部有关各司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文件,牵头处负责记录并建立全办的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收文台账(附件一),职能处根据分工,对分管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立收文台账,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文件内容,按部发文号、发文时间、发文标题、项目内容、项目类型、项目金额等信息逐项进行登记并汇总。牵头处在二季度和年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主动与职能处核对后负责全办汇总。
  (三)牵头处根据全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汇总信息,与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核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收文情况、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每年对账两次,分别在7月20日、次年的1月20日前完成并在对账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反馈职能处,职能处更新监管信息。
  (四)职能处根据牵头处的反馈信息,及时与市财政局具体分管处或市有关部门联系,掌握项目具体情况及未拨付的原因等情况,一处、三处、四处分别负责与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企业处、经建处联系,市财政局其他处由二处负责联系。四处将涉及行政政法单位和企业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情况分别反馈给一处、三处。职能处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对账情况台账(附件二)。职能处对已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向项目单位发出《监管通知书》(附件四),要求项目单位报送《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管情况表》(附件五),将项目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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