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处应指定一位同志为本处联络员,并报办公室备案。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上海专员办频道“通知通告”、“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财政检查”及“政府公开信息目录”栏目中涉及本处的信息,并将信息上报至上海专员办电子政务联络员。
第七条 上海专员办频道信息发布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处室负责收集、整理与本处室有关的信息。
(二)由各处处长审核后提交至电子政务联络员审核,然后由电子政务联络员签报办领导审批。对把握不准的信息,须按程序报监督检查局审定。
(三)由电子政务联络员将办领导审批件交电子政务发布员核实并统一存档。
(四)由电子政务发布员上传并发布信息。
第八条 上海专员办制发的公文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包括涉及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工作计划;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行、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等。此类信息需在发文后20个工作日内于上海专员办频道中发布。
(二)不予公开信息包括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此类信息一律不得在上海专员办频道中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各类信息。此类信息须在发文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公文条目上载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填报系统,在上海专员办频道中发布。
第九条 各有关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和电子政务发布员应按第七条规定加强上海专员办频道各类栏目的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发布以及维护工作,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 办公室应加强上海专员办频道信息的考评管理,负责统计各处信息发布情况,于每年末对各处上报信息情况进行小结评比,并适时在全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