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的通知
(宁人社〔2011〕2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7号),为便于具体操作执行,特制定《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
2、《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查处及奖励申请表》
二О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
和奖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按照《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奖励复核、审批和奖金发放工作。
二、市和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管理机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符合《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须先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举报情况属于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进行查实,并在结案后为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申报举报奖励;举报情况不属于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规划财务处,由市局规划财务处移交相关处室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的查处管辖范围。
(一)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下同)主要查处以下举报:
1、涉及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的举报;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3、上级机关确定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的案件。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查处以下举报:
1、本区县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2、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本区县重大举报案件及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三)案情复杂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可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