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药品补偿范围。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执行。其中,“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在目录范围内只报销同名的国产药品。

  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县级)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中草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

  (三)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按《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试行)》(云卫发〔2008〕1159号)执行。

  基本诊疗目录备注中带星号(☆)的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且所有诊疗目录中须使用的相应耗材和药品,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其中, CT检查、彩超、核磁共振、DR、伽马刀、超声碎石、高压氧仓治疗,每次住院限两次以下报销(省州即时结报患者按上级规定执行)。备注中“限治疗性”的项目的报销要作必要性审批。

  (四)关于耗材报销。凡是诊疗和手术中物价规定不得单列的收费项目(特别是一次性耗材)不得纳入报销。物价规定可以单列收费的耗材,二百元以下的耗材无论国产和进口的都可报销,二百元以上的耗材只能报销国产的。使用进口材料的需向患者解释清楚自付费用,并征得同意签字后方能使用。

  (五)对于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又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群众,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报销按两条线运行,互不交叉。

  (六)医药费用不予补偿的范围

  1. 未参合者、在非定点诊所就诊、在境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省级转诊手续、未能提供发票原件、自行在县外医院就诊及自请医生会诊、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用。

  2.责任意外伤害(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酒后致伤、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有第三者或其他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急性酒精中毒、有其他责任人的食物中毒、吸毒、戒毒、机动车(包括电瓶车、助力摩托车)自伤产生的医药费用,违法、犯罪所致伤害及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自购药物、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一切与疾病治疗无关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所需的人体组织源、器官源费用及康复理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内同名进口药品和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4.健康体检、疾病筛查、普查、预防接种、婚检、计划生育手术、计划外生育分娩、流产、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 非基本医疗性费用:各类非治疗性的美容、整形、染发、狐臭根治,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假发,功能恢复性治疗(义齿、义眼、视力矫正、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验光配镜、助听器、助行器、拐杖、轮椅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理疗、磁疗、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除小儿麻痹、先天性唇腭裂、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以外的缺陷,未经批准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

  6.各种性病、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等病症的医疗费用,到专科医院治疗性病、皮肤病、不育症、不孕症等产生的费用。

  7. 非医疗性费用:如就诊车旅费、保险费、体检费、陪护费、院外会诊费、陪客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出诊费、交通费、急救车费、出生证费、营养费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

  8. 除省、州即时结报患者住院治疗病人两次以上的CT检查、彩超、核磁共振、DR、伽马刀、超声碎石、高压氧仓治疗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