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南政办发〔200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新修订的《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3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大政发〔2007〕5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实施
《条例》的意义
新
《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
《条例》中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重视和加强老年优待工作,深刻认识做好老年优待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应对人口老年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老龄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养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大对
《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增强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推动
《条例》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