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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巿育才实验中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巿育才实验中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1〕41号)


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明确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0〕20号)精神及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经研究,现将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计划外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5150元。

  二、计划内地段生初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53号)、《关于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南价费〔2008〕54号)和《转发自治区关于取消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南价费〔2010〕22号)规定执行,即:自行车保管费每生每学期15元;郊游费每生每学期15元(注:学校未组织学生郊游不得收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每人每小时0.5元;作业本费每生每学期10元。

  三、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5700元。

  四、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80元(含水电费。内设卫生间,配备有双层铁架床、空调、衣柜、电风扇,热水直供宿舍)。

  五、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收取。

  六、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4〕114号)文同时废止。请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八、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的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剩余款额如数退还学生家长,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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