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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1)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9日)修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6日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河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有关水库(以下统称市管河道)的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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