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网上填报信息,核验以下内容:
1.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2.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3.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4.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三)是否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四)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质量标准要求;
(五)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符合《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报“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企业,将在《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粘贴“2010年度核验通过”标记,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没有填报或没有按要求填报“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的;
2.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3.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5.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180天。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