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秩发〔2011〕187号)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经贸委、)、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省肉类协会: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现就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明确的监管职责,本着“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规范”的原则,切实落实生猪进厂查验、停食静养待宰、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五个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害(死)生猪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肉品市场,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二、整治任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环节监管整治和行为监管整治两项整治任务。
(一)环节监管整治。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即生猪进厂查验、停食静养待宰、同步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环节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情况整治。
(二)行为监管整治。主要包括“十类行为”,即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定屠厂(点)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行为;定屠厂(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定屠厂(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能贯彻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跨设区市流通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商务秩发〔2010〕284号)肉品无序流通的行为;定屠厂(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厂的产品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和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定屠厂(点)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定屠厂(点)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为;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定屠厂(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行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