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
(六)服从调度,按时完成调度中心指派的“电招”调度任务;
(七)安全行车,礼貌待客。使用文明语言,保持车内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或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乘客遗失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到运政机构;
(八)在出租汽车停靠站点上、下客时,应即上即下、即落即开,不得停车候客。在候客站点候客时,要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拉帮结伙、欺行霸市、画地为牢、强行拉客;
(九)夜间营运应当开启顶灯,乘客要求驶离市区或到偏僻地点,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治安防范卡进行登记,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异地经营;
(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三)非法聚众闹事、上访、游行示威、罢运等;
(四)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一)在待租状态下,已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二)已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三)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四)已确认调度中心指派的“电招”服务而不完成服务的;
(五)在候客站点未挂“暂停载客”标志而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载、中断运送服务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陪同的;
(三)要求在禁行路段行驶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四)要求超载的;
(五)拒绝按计费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的;
(六)携带影响车内卫生、安全的宠物、家禽以及建筑材料等污染物品,未采取必要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的;
(七)要求驶离市区或到偏僻地点,拒绝配合到公安机关或治安防范卡进行登记的;
(八)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