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建设、劳动保障、质监、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必须遵循“宏观调控、协调发展、统一审批、科学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市运政机构应当采用高科技管理手段,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九条 出租汽车的车辆运营证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每万人25至30辆的比例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人口流动及市场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即一辆出租车配置一个车辆运营证(经营标志牌),并限于该车使用。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招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车辆运营证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车辆运营证中标人。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招标,应当在招标前30日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业审批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标人必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运力投放市场。逾期不投放或不足额投放运力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不投放的运力的出租车辆运营证。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使用期限为8年。使用期限届满车辆运营证自然终止。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投放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