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户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户、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经营性小轿车。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运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等素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和服务水平,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订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开展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抽样调查;
(五)组织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六)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勘察、确定出租车候客站点、停靠站点设置方案;
(七)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专业检测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八)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客运违法行为;
(九)指导、监督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