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以户为单位参加柳州市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贴和医疗保障。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整体参合,由城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或村委统一收缴参合费并为参合人员办理参合手续。参合人员也可到市合管办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新农合服务办公室办理参合手续。其他参合人员可到办理参合手续的代理机构和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社的各营业网点办理参合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身份已转为从业城镇居民的,有单位的,随同所在单位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按照《
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生活困难、难以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纳入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六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属城镇居民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身份属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城区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各项基础工作,建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情况、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和协调征地安置补偿费中社会保障金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的变化情况;卫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新农合医疗;市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