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 和城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缴纳手续。办理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持被征地农民的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被征地农民登记证》原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核定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起始年度和缴费金额。
根据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起始年度和缴费金额,按如下两种方式缴纳:
(一)个人和村集体在本文执行前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一次性地缴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指定专户。
(二)个人和村集体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尚未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在征地基准日后3个月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的征地补偿时一次性从征地补偿费中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直接缴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指定专户。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花名册和补助金额确认表后,及时将市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划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指定专户。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实行封闭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的被征地农民必须自本文执行之日或征地基准日起一年之内,一次性建立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逾期则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因特殊情况,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需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签订分次缴纳协议,但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费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在申领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时,必须全部缴清。
第五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一) 被征地农民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