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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柳州市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合国家就业再就业资金、“雨露计划”资金、“阳光工程”资金、“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等各类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二)确保就读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农村学生手中。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政策,确保国家助学金补贴按时足额发到就读于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村学生手中。
  (三)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可从企业职业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参加培训人员的学费及实习费。
  七、加强教学监督,加强培训机构实体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一)明确教学质量监督职责。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市财政、教育、扶贫、农业、就业服务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市级农村劳动力培训教学质量督察小组,对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县区进行日常督察,经督查发现教学质量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对已整改的单位,督察小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培训中多次出现教学质量问题的,进行全市性通报,情节严重者,直接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县要相应成立县级农村劳动力培训教学质量督察小组,具体负责本县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承担本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质量监管责任,确保农村劳动力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加强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各县要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依照市级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就培训资金管理及拨付、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职业培训教学质量监管等方面制定本县的具体操作办法。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出机制,对培训进行全程监督。
  (三)明确培训成果的考核评价标准。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到学员的考试成绩是评价培训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要把培训质量与培训补贴挂钩,把培训质量作为发放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的考核主要分两类,一是对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开展培训的,以国家职业标准作为考试标准,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结业证书;二是对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开展培训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学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方可申请培训补贴。
  (四)认真做好培训机构实体化建设。各县要确定有职业培训办学资格的良好培训机构作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同时要在引进市级良好的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发展本县的职业资源,指导、扶持本地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快速发展,要加快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等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计划,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其职业培训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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