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是对有创办企业意愿、并准备创办一个新企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创业技能的培训,旨在提高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的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创建自己的企业和实现有效经营。各县要将自主创业特别是外出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积极开设创业培训班,加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
(八)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是对有意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及已外出务工中途返乡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的有关基本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基本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的方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计生政策、艾兹病防范等知识培训。各县区应对上述人员开展不少于3天的引导性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城市适应生活能力。
五、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一体化,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以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为重点,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与人力资源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服务机构要进一步为农村劳动力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工作。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与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供就业信息,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和帮助学员就业和自谋职业。
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各农村中学联系,开设专门窗口,宣传就业政策及公布培训专业信息,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引导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
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农村劳动力开设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提供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主动跟踪服务,及时对培训后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部门协作,整合各类培训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投入。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力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加大对培训资金的投入。市、县区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整合各类培训经费,确保农村劳动力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