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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游船必须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营运,严禁超范围营运,严禁在核定以外的中途点停靠,严禁无证船舶非法载客。
  第十二条 为满足游客要求,方便组客,在不影响各航线正常营运情况下,游船需在核定经营范围外临时停靠,要事先向市交通、海事、旅游等部门同时提出申请,待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重新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在核定经营范围外临时停靠。
  第十三条 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护柳江水域环境。游船上的垃圾应采取无污染办法处理,保持游船舱内的清洁卫生,为游客提供良好、舒适的乘船环境。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因游船经营活动造成的柳江环境污染负责。
  第十四条 提高水路旅游客运企业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游船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要使用文明用语,注意仪容仪表,开航前要向游客宣传安全知识,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游船应遵守发航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发航。
  第十六条 游船经营其它业务(如餐饮等),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审查是否保留游船功能,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水路旅游客运企业应抓好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码头经营者应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码头的基础设施,美化码头环境,维护码头秩序,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确保游客在码头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水路旅游客运和旅游码头经营者应当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和缴纳规费。
  第二十条 水路旅游客运、客运服务及旅游码头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水路旅游运输市场秩序,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主动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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