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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路旅游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具体标准由物价、交通、旅游等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码头的管理。条件成熟后,实行统一票证、统一售票、统一调度、统一结算“四统一”管理。
  第七条 水路旅游客船(航线)经营权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所得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市交通、旅游、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航线由市交通、海事、旅游、航道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凡申请经营水路旅游客运、旅游码头及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办理程序
  1. 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筹建的申请;
  2. 持游船建造批准件,购买或建造游船后,到船检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件;
  3.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水路旅游客运企业开业的申请;
  4.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申请设立客运服务企业的办理程序:
  1. 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申请;
  2. 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
  3. 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旅游客运码头建设及经营业务的办理程序:
  1. 新建旅游客运码头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2. 码头竣工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码头开业的申请;
  3. 市交通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书;
  4. 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申请新增游船运力,除按《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新增游船的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件后,申请单位方可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运力指标建造或购置游船,不得擅自增加游船的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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