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游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具体标准由物价、交通、旅游等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码头的管理。条件成熟后,实行统一票证、统一售票、统一调度、统一结算“四统一”管理。
第七条 水路旅游客船(航线)经营权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所得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市交通、旅游、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百里柳江”水路旅游客运航线由市交通、海事、旅游、航道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凡申请经营水路旅游客运、旅游码头及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办理程序
1. 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筹建的申请;
2. 持游船建造批准件,购买或建造游船后,到船检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件;
3.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水路旅游客运企业开业的申请;
4.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申请设立客运服务企业的办理程序:
1. 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申请;
2. 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
3. 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申请旅游客运码头建设及经营业务的办理程序:
1. 新建旅游客运码头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2. 码头竣工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码头开业的申请;
3. 市交通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书;
4. 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申请新增游船运力,除按《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新增游船的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件后,申请单位方可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运力指标建造或购置游船,不得擅自增加游船的客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