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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计算公式为:医院自行承担的费用=(规定的用药费用比例-实际用药费用比例)×参合农民药品支出费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因参合农民病情需要使用非《用药目录》的药品、非《检查检验项目目录》项目的检查,以及开展无明确疗效的特殊设备治疗项目时,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或患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有患者或患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实行协议管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补偿
  1. 报销手续不全者;
  2. 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所发生的转诊医药费;
  3.使用非《用药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检验项目目录》项目的检查费用;
  4. 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
  5. 近视矫正、气功、保健、营养、磁疗等治疗费用;
  6.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7. 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8. 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9. 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10. 因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婴儿由母婴传播除外);
  11.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2. 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3. 医生认为可以出院,而本人不愿意出院的;
  14. 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15. 凡属违法、违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非工伤安全生产事故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6. 外出旅游、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17. 各种有第三方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的费用(购买有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因疾病住院时,可以同时享受新农合和商业医疗保险补偿);
  18. 参加城区新农合人员,如果又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能选择享受一种医疗保险补偿方式。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不再予以补偿。
  19. 其他不属于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费用。
  八、本方案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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