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定点市级二级医疗机构:50%;
新农合定点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和自治区级医疗机构:40%;
参合人员在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补偿比例统一为30%。
计算公式:住院补偿=(住院总费用-起付线-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检查检验项目目录》项目的检查费用-自费器材费用)×补偿比例
2. 为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对参加新农合人员住院分娩正常顺产的,一次性补偿200元。由民政部门代缴参合资金的贫困孕产妇,持民政部门代缴参合资金的有效凭证,住院分娩顺产一次性补偿费用提高至300元。病理产科按照疾病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大病救助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二次补偿报销比例。大病救助基金每人每年最高金额不超过25500元。
(1)申请大病救助补偿的条件:一年内住院总费用超过1万元。
(2)大病救助补偿比例:住院费用达1-2万元(含2万元)的,按18%给予补偿;住院费用达2-3万元(含3万元)的,按20%给予补偿;住院费用达3-5万元(含5万元)的,按22%给予补偿;住院费用累计达5-8万元(含8万元)的,按25%给予补偿;住院费用累计达8万元(不含8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偿25500元。
计算公式:大病救助补偿=住院总费用×分阶段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二)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用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费用由自己支付。
1. 住院补偿起付线:
新农合定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新农合定点市级二级医疗机构:200元;
新农合定点市级三级医疗机构、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和非柳州市医疗机构:400元;
(三)封顶线:是指新农合基金能够给参合农民最大补偿额度。
1. 一年内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为4500元;
2. 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金和住院封顶线补偿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3万元。
七、参合及就诊补偿办法
(一)参合办法
城区政府组成工作组,下基层收取参合人员的参合费用后及时存入农村信用社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农村信用社为参合人员免费办理存折。工作组持存折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新农合服务办公室办理参合信息录入、粘贴条形码、发放参合本等工作,办理结束后及时下发给参合农民;其他参合人员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缴纳参合资金手续并领取存折,持存折就近到办理参合手续的代理机构处办理参合信息录入、粘贴条形码、发放参合本等工作,完成参合手续。农村信用社做好参合资金的代收、代扣和代缴工作,为参合人员免费办理和发放存折,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