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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自愿参加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城区的全部农业人口(包括计划外生育人员、与当地农村居民存在婚姻关系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员,城区农业人口中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农垦、林业、劳教系统位于市区的农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及位于市区的华侨农林场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城区农民新农合制度。阳和工业新区阳和村、社湾村农业人口参加城区农民新农合制度,人员并入鱼峰区统计,除自治区补助资金外的其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阳和工业新区六座村农业人口参加鹿寨县新农合制度。
  无柳州市城区及六县城镇户籍、且不属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但在柳州市区居住的其他城镇户籍外来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以个体为单位选择参加城区农民新农合制度。外来人员既参加柳州市城区新农合又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公益性医疗保险的,只能选择享受一方提供的医疗保障。
  参合人员的权利:按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及其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有权对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和举报,投诉违约行为;对城区新农合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建议权。
  参合人员的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参合资金;遵守新农合章程和有关规定,不得转让权利;妥善保管新农合的有关文书、凭证;检举破坏新农合的行为和冒名顶替等行为;遵守本实施方案并履行其它相关义务。
  五、基金筹集、分配、管理和收缴划拨
  (一)基金的筹集
  1. 2008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缴纳参合费用标准为25元/人/年,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参合费用。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于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到新农合参合缴费办理机构办理参合手续,从缴纳参合资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参合人员中途退出新农合,不返回参合费用。
  2. 参合农民的参合费用,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愿意为农民支付参合费用的经济体代缴。
  3.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费用由市财政代缴20元/人/年,城区财政代缴5元/人/年,该部分人员名单由城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芹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的缴费由市财政代缴20元/人/年,城区财政代缴5元/人/年。该部分人员名单由城区计生部门审核后提供给新农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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