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区农民新农合实行家庭账户+住院统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大额费用统筹方式。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金额的20%用于建立家庭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门诊、体检等费用。家庭账户当年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金额的80%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进入统筹基金,统筹使用。将癌症病人门诊放化疗、长期瘫痪卧床不起、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脑血管意外、银屑病、高血压病Ⅲ级、冠心病合并心衰、精神性疾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功能损害、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脏器移植后的门诊抗排斥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结核病(现症患者)、甲亢等20种慢性和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一年内累计补偿资金不能超过住院补偿资金封顶线。
(四)全市实行统一的参合人员住院和大病救助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管理,要求医务人员执行新农合的各项政策规定,避免发生违规行为。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追回损失的补偿基金,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并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六)建立初诊及转诊制度,实行全市医疗资源共享。参合农民在本市内可以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经新农合定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并出具转诊意见后,才能转上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农民未经转诊自行就医,原则上不予补偿(急诊、外出打工等特殊情况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七)为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对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医疗消费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机构和管理
(一)组织管理
1. 领导和管理机构: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增补柳南、柳北、城中、鱼峰四个城区分管新农合工作的领导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新增以下职责:负责城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改城区新农合实施方案;负责实施方案的宣传、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合管办”)新增以下职责:负责城区新农合基金的营运和管理,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收集统计有关资料,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并及时整理归档;负责审核、监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水平;负责参合人员的信息录入和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调解和处理新农合运行中的争议、纠纷;对参合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