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0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建立城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柳州市建立城区农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全州县秀峰区等县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7〕16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4城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城区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城区农民健康水平。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4号)和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工作方案》(桂卫农卫〔2007〕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卫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区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补偿原则。既减轻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受益程度),又能兼顾参合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受益面)。
(二)坚持低水平、广覆盖、自愿参加的原则,按照不低于我市县域参合农民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的标准,结合自治区提出的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和我市医疗消费水平综合考虑,科学测算基金筹资额度。2008年测算基金筹资额度为1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