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业机构或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健康科普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八条 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提倡禁烟。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医院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禁烟制度,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九条 城区(县)爱卫办应按市爱卫办的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住户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设置防制设施。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公共卫生义务,积极参加消灭“四害”及消除“四害”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其它病煤生物药品器械。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指定机构检验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生产、销售。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使用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全市统一灭鼠用药期间,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市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滥用鼠药。
灭鼠毒饵应有剧毒标志和明显的警戒色。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内,除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二条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
(二)不乱贴乱画、乱摆乱放;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
(四)不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