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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规章,对妨碍执行爱国卫生管理、监督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健康科普知识教育和健康行为习惯的培养,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九)宣传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教育。
  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市爱卫会要求,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承担城市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
  (五)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六)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七)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八)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九)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市、城镇内各单位均应在周末组织卫生大扫除,坚持每天小扫、周末大扫、月末检查评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
  (二) “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
  (三)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各单位均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室(院)内卫生、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达标。
  (四)在医院、影剧院、青少年活动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七)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市、城区(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卫生城市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目标。
  第十四条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及要求,健全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以及除四害工作,做到除害达标。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废物和其它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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