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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微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九座以下客车(不含轿车)不得从事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经营,但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的客运经营除外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微型客车准入的政策法规宣传
  微型客车参加旅客运输关系到农村客运市场稳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微型客车参加客运有严格的规定,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机构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开展微型客车准入的政策法规宣传,增强群众和参与客运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自觉服从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微型客车参与旅客运输的整体规划,确保安全、有序。
  二、及时制定或调整道路客运发展规划
  微型客车比较适合道路通行等级低、人口稀少、客流量分散的乡村班线经营,尤其是乡镇到村、村与村之间、村至屯及大中型车辆难以覆盖的乡村客运,可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或因班车发班密度不足,而被迫乘坐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问题。微型客车经营线路的道路条件必须符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7号)的规定。
  按照《条例》的规定,微型客车的经营范围限定在县域内或毗邻县的毗邻乡镇之间运营,各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在审批许可时要严格把关,不得超范围审批。目前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中,县城-乡镇的客运班线由于路况较好,客流量大,乘客对客运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营运车辆原则上以大中型客车为主。微型客车因车型小、经营灵活、对路况要求低,可主要安排在乡镇-乡镇、乡镇-村屯以及村屯之间的道路营运。各县交通部门应按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及时制定或调整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并可选择1-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线路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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