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要根据《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解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二: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三: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略)
附件五:《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略)
附件六: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略)
附件七:印制说明(略)
附件一: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税 目
| 子税目
| 计税
单位
| 年 税 额
|
|
一、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480
|
中型客车
| 每辆
| 420
|
小型客车
| 每辆
| 360
|
微型客车
| 每辆
| 240
|
二、载货汽车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按自重
每吨
| 60
|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 按自重
每吨
| 60
|
四、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
| 按自重
每吨
| 60
|
五、摩托车
| | 每辆
| 60
|
六、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3
|
净吨位201吨
至2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4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5
|
净吨位10000吨及其以上的
| 按净吨位每吨
| 6
|
附件二: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