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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要根据《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解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二: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三: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略)
  附件五:《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略)
  附件六: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略)
  附件七:印制说明(略)

  附件一: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

税  目

子税目

计税

单位

年 税 额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480

中型客车

每辆

420

小型客车

每辆

360

微型客车

每辆

240

二、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按自重

每吨

60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

每吨

60

四、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

每吨

60

五、摩托车

 
 

每辆

 

60

 

六、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

净吨位201吨

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

净吨位10000吨及其以上的

按净吨位每吨

6



  附件二: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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