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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已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9〕21号)规定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长政发〔2009〕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但各区、县(市)政府不得再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已经实施的项目,要尽快完成扫尾工作,力争在7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对已责成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但尚未实施的案件,终止行政强制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四、依法推进新项目征收工作
  2011年1月21日之后启动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应严格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办理。由于省、市相关配套政策暂未出台,我市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征收项目的启动应当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上述有关部门应当出具审批意见。征收项目必须具备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规划审查通知单、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等文件和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具有纳入市和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文件。
  (二)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对经申请审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房源或者相关货币补贴。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匹配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源。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在本市市区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国家最高等级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产生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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