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6月3日按《征收条例》第十九条的授权,制定发布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征收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征收条例》
《征收条例》对2001年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作了重大调整,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范畴,规范了征收工作程序,明确了法律责任。《征收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旧城区改造、加快城市建设,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征收条例》,使各相关部门、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尽快熟悉《征收条例》精神,严格执行《征收条例》。
二、尽快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征收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市编委办相关文件的规定,尽快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等相关机构,确保人员配备到位,以利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和非营利性实施单位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尽快完成原征拆项目扫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