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长沙市商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监督检查和对外劳务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职责。
(四)增加指导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职责。
(五)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加强二手车评估机构、商业特许经营、直销企业网点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内外贸易、现代服务业、境内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拟订全市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秩序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拟订全市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商品流通业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成品油、酒类流通、牲畜屠宰、汽车报废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服务业发展,并组织实施;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