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园林局承担的园林执法职责划给市林业局。
(三)将市园林局承担的社区公园的绿化管理职责划给市城管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城区(建成区,下同)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实施办法草案;承担城区有关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年度园林绿化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城区“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实施办法草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评估定级和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责任。
(四)负责市属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市属园林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游乐园的登记工作;指导区、县(市)园林绿化规划审查。
(五)制定园林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组织园林科研课题研究、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园林科技情报信息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广运用和监督实施;承担城区名胜古迹保护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