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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

  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爱卫会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爱卫会应根据当地“四害”季节消长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全社会集中开展春秋季灭鼠、夏秋季灭蝇、灭蟑、早春灭蚊蚴、冬季灭越冬蚊蝇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 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内部环境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各单位负责;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储粪池)、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设在主要街道上的垃圾箱(桶)由环卫部门负责;
  (十)窨井(缸)、下水道由城建部门等责任单位负责;
  (十一)居民住户由居民个人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十条 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制度,按要求规范防“四害”设施,指定人员定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场所,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灭杀“四害”及其幼虫,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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