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防制措施。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中用于密度监测、效果评价、抗药性监测、宣传教育、组织发动、骨干培训及社会公共场所灭杀活动等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除“四害”的义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技术指导、效果评价以及城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爱卫办。
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环卫、粮贸、工商、质监、电力、电信、人防、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除“四害”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省级及以上卫生乡镇必须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